黄河新闻网大同讯(记者胡雁)为进一步推进疫情防控政策落地,按照省医疗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大同市医疗保障局迅速落实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及部分药物临时纳入大同市医保报销范围等医保政策。
通知提出,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总费用不得超过15元/人次,其中,检测服务费用5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执行零差率销售,以上价格标准自3月25日起在大同市执行。参保患者住院期间进行检测的,按乙类耗材和项目报销,在医疗机构门诊检测以及零售药店购买试剂的,可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中新增的治疗药品以及医疗机构制剂未在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内的,将临时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政策执行。其中,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依据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进行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工作。
大同市医疗保障局已及时将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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